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对照排查表
发布时间:2025-03-10 10:31:46 浏览量:1 下载文档需要:2积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表 | |||||||
企业名称: 排查人: 排查日期: | |||||||
序号 | 检查依据 |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条款 | 排查结果 | 整改措施 | 整改责任人 | 整改期限 | 备注 |
1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不涉及 | / | |||
2 |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不涉及 | / | ||||
3 |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不涉及 | / | ||||
4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 不涉及 | / | |||
5 |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 不涉及 | / | ||||
6 |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 不涉及 | / | ||||
7 |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 不涉及 | / | ||||
8 |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 不涉及 | / | ||||
9 |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 不涉及 | / | ||||